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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鱼游戏多乐:即政复决字〔2025〕284号

来源:打鱼游戏多乐    发布时间:2025-10-04 15: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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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经济开发区治安派出所,地址即墨区开发区长广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6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顾某某物品被盗窃案青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依法对刘某某涉嫌顾某某财物被盗窃案一案立案侦查,追究其行政责任。3、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有包庇嫌疑犯的行为,依法处置追究其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号晚,发现我放在我家门口晾着的两块地毯,还有扫把、簸箕,还有置物架的铁,剩余未安装的铁片被盗。由于当天已经很晚了,想着第二天问问物业是怎么个情况。2025年5月13日上午物业给我答复说物业工作人员把我的东西偷走,于是2025年5月13号下午我报警,叙述我东西被盗的事实。犯罪事实清晰,警察也做了笔录,还有调查取证,证据清晰。警察也掌握了我东西被偷的证据,就是物业人员干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行为是指未经允许,擅自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盗窃行为一般处罚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上,恳请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 22日作出的《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犯罪事实清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却不对嫌疑犯进行处罚,我认为即墨开发区派出所有包庇嫌疑犯的行为,应依法处置追究其行政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顾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青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号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5月12日,在即墨区开发区适致路盟旺世家小区二期,物业环境主管兰某某微信安排保洁主管于某某到顾某某所居住的9号楼2单元3层清理垃圾,并配发垃圾照片,于某某安排保洁刘某某处理并转发了垃圾照片,刘某某因手机卡顿未看到转发的照片,该至小区9号楼2单元3层,发现电梯厅处地面放有旧地毯、扫帚、簸箕、纸板、黄色塑料筐,未向业主及物业领导核实,将旧地毯、扫帚、簸箕、黄色塑料筐当作垃圾清理至保洁休息室暂存,纸板作为垃圾扔到垃圾桶处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刘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经调查并查明,本案当事人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5年5月22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该决定合法公正,程序合法。四、针对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有关情况。1、当事人刘某某无非法占有顾某某物品的故意和目的,属履行职责不规范,已向顾某某说明,顾某某不认可;2、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并作出决定,依法合规,无不当之处。综上所述,我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家住即墨区盟旺世家小区二期,2025年5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2025年5月13日16时许,其发现放在即墨区盟旺世家小区二期家门电梯厅处的地毯等物品被盗。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取《询问笔录》,申请人称:2025年5月12日22时许,其发现放在盟旺世家小区二期9-2-302家门口电梯厅里的一把扫帚、一个簸箕、大概5块置物架铁制配件、一块纸板、两块地毯不见了,当晚微信联系物业管家。2025年5月13日11时,管家回复扫帚、簸箕、地毯找到了,纸板和置物架配件找不到。当日,处警民警经调查核实,因第三人刘某某未向业主及物业领导核实,将旧地毯、扫帚、簸箕、黄色塑料筐当作垃圾清理至保洁休息室暂存,纸板作为垃圾扔到垃圾桶处理。民警告知申请人,此情况不构成盗窃,并进行了调解,申请人坚持依法处置。2025年5月13日晚,民警对保洁人员刘某某进行询问并提取《询问笔录》,并对物业环境主管兰某某进行询问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进行立案登记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2025年5月14日民警向兰某某提取手机微信截图及监控录像证据一份,2025年5月15日民警对刘某某进行传唤并提取《询问笔录》,同日,民警对物业保洁主管于某某进行询问并提取《询问笔录》,于某某称,兰某某打电话并在微信群发图片,安排其清理9号楼2单元3层大厅垃圾,其将微信图片转发于刘某某要求清理。于某某向民警提交微信截图证据一份。经被申请人调查后,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以顾某某物品被盗窃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当日民警送达该决定书,申请人拒绝签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办案说明》《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刘某某个人隐私信息》《微信截图》《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允许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延续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办理。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别的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放置在电梯厅里的物品,被第三人刘某某进行保洁工作时清理,且清理后的旧地毯、扫帚、簸箕、黄色塑料筐等物品已放置保洁休息室暂存,纸板作为废品清理,第三人并未私自占有,申请人所称的铁质置物架配件,根据监控视频证明,第三人刘某某清理的物品中没有铁质置物架,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以,第三人刘某某未向业主及物业领导核实而清理案涉物品的行为,属于履职不当。第三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申请人物品的主观故意。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刘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物品赔偿争议,双方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故,被申请人以本案没有盗窃的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的第三项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第三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开)行终止决字[2025]3001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